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,其核心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正当防卫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:首先,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。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,所谓“不法侵害”既包括犯罪行为,也包括其他违法侵权行为,但需具有攻击性、破坏性和紧迫性。
其次,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。防卫对象具有特定性,不能对无关第三人造成损害。例如,在面对抢劫时反击抢劫者属于正当防卫,但若误伤路人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。
第三,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。即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应当基本相当,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法律对防卫限度的认定采取“动态平衡”原则,需结合侵害强度、防卫环境等综合判断。特殊情况下,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。
最后,防卫行为必须具有适时性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或迫在眉睫,对于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不得实施防卫。典型的“事后报复”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。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:不应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持理性判断。这一司法导向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卫权的充分保障,但实践中仍需严格把握构成要件,避免防卫权滥用。